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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0:30:17
韩国宪法规定总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宪法或法律就可以被国会弹劾。
[4]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不在论述范围之内。作为中央政府,国务院抽象财政事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全国性财政事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财政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行政规定。
再者,省级政府财政事权行为之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后者的示例常见之于财政事权划分重大立法活动。(一)国务院的财政事权行为 1.国务院抽象财政事权行为。这些方案作为国务院抽象财政事权行为的结果极大地推进了央地共同财政事权的结构性调整,提升了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度。动态调整意味着财政事权改革的渐进性,即沿着不同层级的财政事权成熟一项、划分一项、固定一项的路径推进现有改革。
[11] 财政事权行为的授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授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否则将被视为财政事权行为的委托,而非授权。[12] 不适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表述为明显不当,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中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合理行政的违反。如果原财政事权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渠道,则原财政事权行为之相对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0] (一)财政事权行为的授权 财政事权行为的授权,指的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赋予行政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以财政事权的制度。[4] 二、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的对象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作为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的主体,以其财政事权行为实现相应的动态调整的效果。[15]另一方面,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诚如有论者指出,(当前应)赋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权,并根据公共风险的变化,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动态调整机制(刘尚希等,2018)。
中央财政事权的上划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全国生态具有基础型、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四)财政事权行为的撤销 在财政行政实践中,撤销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财政事权行为之撤回意义上的撤销,[14]另一种指的是导致财政事权行为无效的撤销。
新增事权划分通常采取一事一议,在很大程度上与动态调整的精神是一致的。虚指意味着对我国当代财政行政实践的历史与现实抽象思考。《指导意见》指出,跨省的基本公共服务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至于具体改革方向,《指导意见》指出,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正如《指导意见》所指出,为了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在中央统一领导下,适宜由中央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要上划。从其性质而言,省级政府财政行政规定是除省级政府财政规章以外,承担省级财政管理职责的最重要和主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3]从当前财政行政实践来看,短期内,通过财政行政诉讼(包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在内)的司法路径调整财政事权格局的可能性并不大。
基于财政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省级财政事权中应归属于中央自然应该上移,而相应执行权中归属于市县的自然应该下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8号)等。
显而易见,前者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权力机关立法以及国务院制定重要财政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如《预算法》的制定与修订、《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出台等。鉴于本文将财政事权格局的形成划分为三个环节:财政事权划分重大立法、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裁决,因而作为动态调整方式之一的财政事权行为的授权应当排除由中央进行的全局性调整或根本性调整。
二是省级财政事权的下移。[13]受信赖保护原则的约束,财政事权行为之改变应受到严格限制。因为尽管失效意味着法律效力的丧失进而引发了财政事权格局的变动,但这并非一级政府主动予以调整的结果。《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二)动态调整机制由一级政府主导 《指导意见》要求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这意味着我国财政事权划分改革基本采用了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二元治理格局(赵福昌,2018)。这一任务的实现有待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协力。
从财政法治建设来看,省级政府财政事权不断得到双向优化:一是省级财政事权的上移。[17]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
鉴于概括性授权违反了财政法治的要求,因而财政事权行为的授权往往是单项授权。省级人大闭会期间,对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7]从总体情形来看,中央财政事权的上划主要以国务院为主体的抽象财政事权行为实施居多,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立、改、废、释等方式。抽象财政事权行为,是一级政府在财政领域内从事抽象行政行为之总称,旨在制定财政事务相关之规范性文件。
因而《指导意见》明确了财政事权属于一级政府的行政事权。省级政府财政行政规定,主要指的是除省级政府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央地财政事权划分的动态调整与央地财政事权划分重大立法、央地财政事权划分争议裁决共同构成央地财政事权格局形塑的三个重要环节。有论者指出,明显不当的审查要素和标准在于:第一,在事实根据上,主要证据不足,达不到事实认定应当清楚、有足够根据的标准。
确认无效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通过法定程序认定财政事权行为无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中央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争议、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
(二)省级财政事权的优化 《指导意见》指出,将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地方负责,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地方财政事权。关键词: 财政事权划分。
省级政府财政事权划分改革的总体目标在于: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地方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财政事权。原因在于:(1)包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在内的财政诉愿往往指向具体的财政事权行为,很少涉及一级政府的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财力和财权,因而这一可能性极小。
(3)指导我国央地财政事权格局的演进方向。财政事权行为,包括抽象财政事权行为和具体财政事权行为,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实现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的基本手段。这意味着:1.本级政府根本性财政事权是不能进行动态调整的,因为可能危害财政秩序的稳定,引发全面的区域财政危机。参考文献: [1] 刘尚希,石英华,武靖州.公共风险视角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研究[J].改革.2018(8):23-24. [2] 赵福昌.权责内洽机制是央地关系的核心[J].财政科学,2018(8):34. [3]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52. [4]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74. [5] 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3. [6] [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7-278. [7]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56. [8]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46. [9] 赵福昌.财政体制改革的治理逻辑思考[J].财政监督,2018(24):18. [10] 欧阳天健.法治视域下的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研究[J].经济法学评论,2017(2):10. 作者简介:吴园林,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
对财政事权行为协助的这一观点源自《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17〕1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
第二,授权的对象既可以是国务院,也可以是省级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财政事权行为之撤回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新的财政事权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财政法治建设进程的加速,对于住房、养老、医保等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的财政事权划分可能通过高阶财政立法的形式,而非现行的动态调整方式。从财政法治建设的历史趋向来看,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的结果体现为: (一)中央财政事权的上划 《指导意见》要求,将体现国家主权、维护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由中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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